下载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下载中心

教职工请假和考勤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0-09-06浏览次数:1329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和考勤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进一步增强学院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加强组织纪律性,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病假 第一条 我院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医务所审核同意后,领取医务所证明方可准假。急症必须在三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患病需要休息的,需持医务所休息证明方可准假。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第二条 请病假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工资; 2、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津贴(活工资),职务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90%; ②工龄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全额发放; 3、教职工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并不低于渭南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三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者,其本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五,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标准;第四条 受聘人员由于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解聘者,工资待遇按照学院聘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见习期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延长半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一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予以辞退。第六条 病休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学院医务所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治疗,要求在满半年的当月将医务所出具的病休证明报人事处,否则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第七条 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本人从事第二职业的,立即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第八条 病假期间院内津贴按《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分配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探亲假第九条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第十条 探亲假次数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第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即可满年享受探亲假待遇。第十四条 女职工要求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再给予探亲假期,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符合探亲条件,仍按《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第十六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七条 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调研、开会、招生、借调等原因和配偶、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探亲假期满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县级既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九条 夫妻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必须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在下年度内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第二十条 探亲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报销探亲费。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提前离岗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第二十二条 出国留学、港澳眷属、台属人员的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按国家教委(1988)教外综字003号文件执行。 2、港澳同胞眷属人员按(1986)侨政会字第006号文件执行。 3、台胞台属人员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4、自费出国人员配偶要求出国探亲,必须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其费用自理,探亲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探亲期间的工资按事假对待。 5、因私出境探望亲朋好友,给假不超过三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及院内津贴。第三章 婚假、产假、丧假第二十三条 晚婚年龄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晚育年龄为: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在内。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合计为一百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第二十六条 休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陕铁院院内分配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七条 再婚者的婚假为三天,如一方为初婚,则另一方亦按初婚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须由院医务所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第二十九条 怀孕不满三个月小产的,给予产假二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小产的给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生育计算产假。产假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者,经院医务所审批,按请假程序另请病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第三十条 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四十分钟。当日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持有院医务所审核的病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二条 符合晚育规定且产假期满,本人要求休哺乳假者,在工作能离开的前提下,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可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哺乳假期间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六十发给,其它停发。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依靠本人抚养者死亡,可给假7天(均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的丧假假期内,职工的工资照发,院内津贴按规定发放,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章 事 假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本人因事不能出勤,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后为事假。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一个月,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两个月。教职工一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第三十七条 事假期间待遇,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津贴按《陕铁院院内分配办法(试行)》执行。第三十八条 工伤假:待遇按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执行。第五章 请、销假程序及批准权限第三十九条 任何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生效。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经批准后生效。第四十条 续假应在请假未满的情况下按请假程序执行。第四十一条 批假权限 1、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系、部(处、室、中心)主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系、部(处、室、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所有假条均应报送人事处备案。请病假者,需根据医疗单位诊断意见,经院医务所证明,会诊后提出休假意见,再按有关程序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时报党办、院办备案。 3、院级干部请假,由院党委或行政批准。 4、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病愈恢复工作在三个月以内又休病假者,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第六章 旷工及其处理第四十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都应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及擅离工作岗位。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第四十四条 旷工期间不发工资,院内津贴按《陕铁院院内分配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 根据旷工情节和本人认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辞职、除名)处理。 第四十六条 职工提出享受因工(公)负伤待遇,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的时间里,有病休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均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或中间早退,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第四十八条 专任教师考勤,由系(部)、教研室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会议,由本系(部)考勤,每缺勤一次按旷工半日计算。由教务处安排的监考及其他教学活动等由教务处考勤,每缺勤一次按旷工半日计算,旷教一个学时按旷工一日处理。其他教职工均实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由本部门考勤,因教学需要受聘上课,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其授课酬金不予发放。全院集体活动和会议由人事处考勤,每缺勤(未请假)一次按旷工半日处理。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日考勤月汇总制度。所有职工应每天到本单位签到,专任教师在每次例会、业务会议、政治学习等会议时间签到。考勤以系、部(处、室、中心)、直属科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下月3日前向人事处上报考勤统计表,并附各类请假的审批单。第五十条 考勤制度是记录职工工作轨迹,确定相应工作报酬的重要依据,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规定办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病(事)假者,以及病(事)假长期在家休养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未请假擅离职守或请假未获准不上班者,未如实填写的,经发现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对本单位人员有旷工情况的要及时上报人事处。职工旷工而部门隐瞒不报或单位领导越权批假,除按本暂行规定扣除该职工的相应待遇外还要扣除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个人相同数额的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的原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上级若有新规定出台时,遵照上级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请 假 条.doc